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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有哪些

更新于:2021-12-14 09:36
标签:监事,义务,管理人员,董事,高级,勤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有哪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有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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