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做出分配决定的股利如何扣缴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所得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关于这部分所得的扣缴义务,第八条规定: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如何履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这条规定中所说的支付,其表现形式可以为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或者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向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 A公司2013年1月3日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研究决定,向六名自然人股东分配股利1
200万元,根据会议决定,该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200
贷:应付股利———各股东 1 200
2013年1月10日,根据股东要求,公司财务扣除了上述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后,将剩余款项分别打入六名股东的个人账户。同时作了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股利———未分配利润 1 200
贷:银行存款 96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40
2013年2月15日前,该公司将扣缴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款申报缴纳入库,并作了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40
贷:银行存款240
在上述案例中,股东以现金形式取得了股息、红利,A公司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履行了相应的扣缴义务,是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股息分配不会那么顺畅。
未分配利润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问题研究
持续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是改革开放以来累积而成的重要社会矛盾,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重要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也明确要缩小收入和财富分配差距,并具体指出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应税收入包括不全、费用扣除制度不完善(包括免征额设定欠妥)、税率结构不合理计征模式落后等诸多问题,弱化了其收入调节功能的发挥。本文研究的内容是企业所得税后归属于投资者个人的未分配利润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关于这种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属于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根据这一规定,个人投资于除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后归属于个人的未分配利润应否征税问题,既涉及对这部分所得应否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本质要求加强收入调节问题;也涉及不同所得项目之间、以及由此引起的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纳税公平问题;甚至会被用来人为地推迟收入实现而成为逃避税收的漏洞;并且还会扭曲企业利润分配决策、投资规划、股权转让等决策行为。
已做出分配决定的股利如何扣缴个税的讲解供大家参考,具体的情况远不是这么简单,就如本文中的一个案例一样,大家如果有自己的工作问题是可以咨询的。